(二)將原市中小企業局的職能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工業管理相關的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制定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和備案全市規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生物醫藥和新材料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規劃、制定和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推行清潔生產;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產業發展、市級醫藥儲備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將市工業經濟促進局工業行業管理的相關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市產業發展戰略;組織協調工業行業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工業行業經濟運行的政策建議;預測和監控工業的日常運作;電力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和運行計劃的制定;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保障要素,提出動用重要物資儲備的建議,組織應急調度和運輸協調;協調推進工業系統名牌戰略;市區工業企業搬遷改造;煤炭市場監管職責;鐵路道口綜合管理;民爆器材行業生產流通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市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清理整頓“五小”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50強行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改造相結合,推動全市工業由大變強。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