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
壹般來說,“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為無效。而且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在本鄉範圍內買賣農村房屋,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如果房屋出售給家鄉以外的人,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將房屋出售給家鄉以外的人,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未實際履行合同或者購買人未實際居住和使用房屋的,合同無效。
(二)房地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所以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增值也有壹定的影響。
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支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對農村產權房的建設項目進行整改,部分項目可能會被叫停甚至強制拆遷。購房者將面臨既拿不到房子又無法及時索賠房款的尷尬局面。
買房後,如果有國家征地拆遷,由於農村產權房沒有國家承認的合法產權,購房者不是合法產權人,無法獲得產權拆遷補償,作為實際使用人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缺乏監督
沒有明確規定限制農村產權房的開發建設,開發建設監管缺位,對購房者利益造成壹定影響。同時,沒有開發商的資質,很難保證房屋的質量和房屋的售後保修。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由本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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