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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財產給了小兒子,大兒子沒有。還要不要孝敬?

孝順是需要的,看實際情況。

老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留遺囑給小兒子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行為。

贍養老人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不以雙方的意誌為轉移而變更和解除,所以長子仍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不要覺得自己有多委屈,想想這壹身肉是誰養的,好好對待老人。老年人看到絕不會視而不見。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規定遺囑繼承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進行,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履行的,被繼承人可以在生活上得到照顧,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已盡贍養義務的人(法定繼承除外)繼承遺產,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立遺囑人應當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在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面前,在沒有任何外界壓力的情況下,明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如有必要,最好對遺囑進行公證。遺囑公證是最有效的遺囑。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

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無論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的時候,都應該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直到父母去世。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贍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了保護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拒絕履行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