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相關規定及補償
農村土地征用
1、征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各種經營性用地、牧地、果園地、養殖水面按耕地計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市區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確定;市區外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由鄉鎮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良種場、特種魚塘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按被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1.2倍至1.5倍計算,下同)。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地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人均耕地數量等於有發證權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見下圖。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房屋被征收拆遷的,被拆遷戶可以申請全部農民轉農村。三、征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審批土地時征收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市開發用地按主城區每畝3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2萬元的標準收取;新征工業用地按主城區每畝1.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0.5萬元的標準收取。
指出
本通知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原渝府發[2005]67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前已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致電市農委經管辦:89133102。
信息參考源
農村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咨詢_重慶市政府公眾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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