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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後公司會被要求納稅嗎?

理論上,公司註銷後,已經完成了清稅工作,不存在未繳稅款和滯納金。

即使追繳了稅款,追繳的對象也應該是被註銷的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東。如果稅務機關會向股東而不是公司追繳稅款,可能是壹種不正常的情況。

1.通過某壹事件或因素,發現被註銷公司存在偷稅、抗稅或騙稅行為,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收或少繳稅款,且金額或性質達到或超過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偷稅、抗稅、騙稅造成稅務機關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

2.立案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股東繳納涉稅稅款後,不能再按原額度分配財產或無財產分配。

公司註銷前的財產壹般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在上述情況下,要想追回這部分稅款和滯納金,只能向被分配股東追償,由被分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立案後發現註冊資本未足額繳納或足額繳納後抽逃,註冊資本金額導致未足額繳納涉稅稅款和滯納金的。

註冊資本未繳足的,股東應當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補繳涉稅稅款。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可以作為支持上述結論的法律依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上述《公司法》和《民法通則》所述,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時,股東可能要在未繳納或提取的金額內補繳涉稅稅款和滯納金。

個人認為只有在上述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向被註銷公司的原股東追繳稅款。現實中,公司註銷後,不會有任何涉及股東的事情。

但如果股東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註銷後發現公司有虛開發票等刑事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