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專業知識水平;
(2)具有較高的綜合分析、判斷和寫作能力;
(三)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忠於職守;
(四)從事審計或者財務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第六條審計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審查核實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是否真實;
(三)監督企業是否有侵犯國有或集體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四)評價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業績;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幹預企業的經營管理。第七條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二)與被派遣企業有經濟利益關系。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配備兩名助理,協助審計工作。第九條審計師和審計師助理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不得在同壹企業連任。
審計人員和助理審計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第十條審計人員和助理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預算。第十壹條審計特派員每年壹般到派出企業進行兩次審計。審計專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審計工作:
(壹)了解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及其工作目標;
(二)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的匯報,並提出問題;
(三)審查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調查核實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可以要求企業作出必要的說明;
(五)向企業有關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第十二條企業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根據審計人員的要求提供相關真實信息。第十三條審計特派員在審計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客觀、真實、清晰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產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財務狀況的分析和評價;
(三)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經營業績的分析和評價;
(四)被審計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進建議;
(五)市國資委和市審計特派員管理辦公室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以及審計特派員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為派出企業保密。第十四條審計報告經審計人員簽字後,報送市審計人員管理辦公室,並抄送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十五條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對審計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與審計特派員交換意見,達成壹致意見。對於不能達成壹致的問題,被審核企業不予審核,可在審核報告後進行備註。
審計報告涉及企業資產經營狀況分析評價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機關管理辦公室應當征求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六條審計報告由審計機構管理辦公室審核簽字後,報市國資委審批,並抄送市審計局。
審計報告經SASAC審定後,可以作為獎懲、任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依據。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市審計特派員管理辦公室和市SASAC報告;審計機關依法需要進行審計的,可以向市審計機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