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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失敗但交了錢可以收房費嗎?

中介服務實際上是壹種合同關系。如果中介服務沒有完成,就意味著合同沒有完全履行。中介服務沒有完成可以收費嗎?法律對不完全中介服務有哪些規定?下面,我為妳整理了關於邊肖未完成中介服務的法律知識,供妳參考。

案情簡介:中介服務未完成。

2013年7月,閆女士(甲方)委托M公司(乙方)代為找房,並簽訂了該公司供貨的居間合同。合同第五條寫明“甲方在購買乙方提供的房屋時,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支付服務費”第七條好:“甲方自乙方提供的房屋驗房之日起1年內,自行或通過其他方(無論是其他房屋中介或個人)與乙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權人達成交易的, 將視為本次代理成功,甲方將構成違約並承擔法律責任。 如購買該房屋,甲方除支付正常服務傭金外,還應支付該房屋實際成交價10%的違約金。”第八條條約貨物“本協議所稱甲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本人、親屬、朋友、合作夥伴及能證明隸屬關系的單位。”隨後,M公司多次帶閆女士看房,其中包括山東日照某小區的涉案房屋。但最終閆女士並未通過M公司購買該房屋,而是閆女士的丈夫王通過日照B房地產經紀公司以654.38+0.05萬元的價格從原房主張某處購得。M公司在得知上述購房現實後,因提成款問題與閆女士發生糾紛。M公司在填寫了閆女士壹欄及居間合同所涉房屋情況後,訴至法院,要求閆女士按照居間合同約定支付傭金10000元及違約金1000元。

法院裁定駁回經紀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典》第961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在訂立合同之前向委托人陳述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是中介的壹種形式,其目的是將同壹產品的買賣雙方連接在壹起,從而促進售後獲得合理傭金錢的服務。《民法典》第963條規定,居間人在訂立合同前提供服務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當事人平均承擔。由此我們知道,經紀人在獲取傭金錢時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需要成立介紹合同;第二,合同的成立與經紀人的介紹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他們兩個在壹起,委托人就負責支付傭金。本案中,閆女士通過M公司申請租房,M公司作為中介訂立了前言,但閆女士並未因M公司的前言服務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故M公司不能要求閆女士支付傭金款。本案最終判決駁回M房產置換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

根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中介活動費用是中介人為促成合同成立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不等同於報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M公司可以根據其提供中介服務的實際支出單獨提起訴訟。

基於以上介紹,中介服務是否可以收費,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尚未完成的中介服務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如果妳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給妳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