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九九七年七月壹日生效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人。
(e)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未滿265,438+0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或年滿265,438+0歲之前的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六)第(壹)至(五)項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法例,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有關人士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在妳登記及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妳需要證明妳有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例》及規例登記。為此,我們已作出行政安排,讓妳可以申請核實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填妥申請表格(ROP145)並郵寄至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5樓)
申請表樣本可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question/22177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