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信息收集、篩選、加工、傳遞、反饋和儲存等日常工作;
(三)結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信息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組織信息調研,提供翔實的分析性專題信息;
(四)為政府提供信息指導服務;
(五)組織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六)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第九條政務信息網是政務信息工作的基礎,信息聯絡點是政務信息網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網絡。第十條各級政府辦公室(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社會信息機構的協調和指導。第三章政務信息隊伍第十壹條政務信息隊伍由專職、兼職和特聘政務信息人員組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室)必須配備專職政務信息工作人員。按照機構編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專職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數量由本級政府或本部門辦公廳(室)在編制範圍內確定。第十二條政務信息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
(三)掌握政府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具備壹定的經濟、科技、法律和計算機基礎知識;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第四章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三條下級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送信息。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報送信息。下級政府或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報送上級政府或部門特別要求的信息。第十四條上級政府、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當及時將信息報送和采納的要點告知下級政府、部門的辦公廳(室)。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為從事政務信息工作的人員充分提供了解和獲取信息的條件。第十六條各級政府及其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換,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七條下級政府或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的機構向上級政府或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的機構報送信息,應經同級政府或部門的辦公廳(室)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同級政府或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