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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檔案工作標準的信息化原則

8.1.1企業檔案信息化的總體目標應該是推進和完善企業信息化,提高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8.1.2企業檔案信息化應堅持技術與管理並重,與企業信息化協調同步的原則。

8.1.3企業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實施應充分考慮文件管理的要求。8.2.1電子文件的歸檔要求和功能應嵌入文件生成系統。企業各種信息系統產生的文本、圖形、圖像、數據等電子文件的歸檔範圍應參照紙質文件的歸檔範圍確定。音頻、視頻、多媒體等各類電子文件和數據庫的歸檔範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確定。

8.2.2企業各種信息系統形成的電子文件的元數據和背景信息,以及生成非通用電子文件格式的軟件,應與電子文件壹同歸檔。

8.2.3歸檔電子文件的數據格式應易於閱讀和遷移。電子文件的通用格式見GB/T18894第6章。

8.2.4電子文件應經過識別、整理和審核後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標識和歸檔要求見GB/T 17678.1和GB/T 18894。

8.2.5加密電子文件歸檔時壹般應解密,必須加密歸檔的電子文件應與解密軟件和說明文件壹起歸檔。

8.2.6文件形成部門負責確保歸檔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8.3.1企業可根據檔案保存和利用的實際需要,有選擇地將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

8.3.2紙質文件的數字化應符合DA/T 31的要求,縮微膠片的數字化應符合DA/T 43的要求。

8.3.3照片檔案和聲像檔案數字文件的格式見DA/T 32附錄B。

數字生成的文件副本的文件編號應與原始文件相對應。8.4.1電子文件應按紙質文件分類方案進行分類。

8.4.2電子文件應存儲在離線載體上。其儲存載體見DA/T 32附錄C,儲存要求見GB/T 18894 9.4。

8.4.3脫機存儲電子文件的載體或配件應標明載體序號、電子文件號、分類、保存期限、保存日期等內容。,並且電子文件載體應當被設置為禁止寫操作的狀態。

8.4.4存儲在離線載體上的電子文件壹式三份,壹套封存,壹套異地保存,壹套提供使用。

8.4.5超過保存期限的電子文件的標識和銷毀應按照紙質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其刪除和銷毀應符合GB/T 18894中9.8的相關規定。確認銷毀的電子文件應保存在銷毀文件目錄中。8.5.1企業應建立圖書館(室)檔案目錄數據庫,逐步實現檔案全文檢索。

8.5.2對於各信息系統歸檔的數字檔案和電子文件,檔案部門應根據設定的訪問權限提供及時有效的網絡服務。

8.5.3機密文件管理系統應與互聯網物理斷開,非機密文件管理系統可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8.5.4文件管理系統應采取身份認證、權限控制、安裝防火墻等安全保密措施。

8.5.5文件管理服務器應采取可靠的備份和恢復措施。

8.5.6每個信息系統應具有能生成電子文件自動歸檔功能的模塊或接口。8.6.1檔案管理系統軟件的配置應滿足企業的實際工作需要,滿足企業信息化建設的發展需要。

8.6.2檔案管理系統應具備收集整理、數據管理、檢索瀏覽、借閱管理、統計匯總、權限設置、安全保密、系統維護等基本功能。,可以輔助實體檔案管理,並根據需要擴展其他相應的功能。

8.6.3文件管理系統應與各種信息系統相連接,並能接收和兼容各種信息系統產生的電子文件。文件管理系統的設計和實現參見ISO 15489.1和ISO 15489.2的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