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審由部領導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具體組織。聯審單位為: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執法監察局。二、聯合聽證的範圍
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土地評估結果和處置方案的批準。三。審查的基礎
(1)關於土地、房屋、資產管理和城市規劃的法律;
(二)國家有關權屬、估價和土地利用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3)土地評估處置的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程;
(四)批準文件、估價報告及附件的格式和標準。四、復習的內容
(壹)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二)估價報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規範性、評估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土地來源的合法性和土地權屬的合法性(權屬證書、位置、面積、四至面積和登記狀況);
(四)待評估土地的使用現狀及評估目的;
(五)待估土地的實際開發程度和設定開發程度;
(六)評價結果的準確性;
(七)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處置範圍的準確性;
(九)處置價格。
(十)其他依法審查的內容。五、聯合聽證的程序和時限
(1)驗收和送審
辦公廳收到有關文件和資料後,批準土地使用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管理部門首先檢查申請材料和手續是否齊全。申請材料和手續齊全的,正式受理,並將相關土地權屬材料送地籍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權屬審查。申請材料和手續不全的,請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辦公廳,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辦理手續。逾期未通知的,視為承諾。
(2)審查
地籍管理部門在收到土地使用部門移交的相關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土地使用管理部門提交權屬審查意見;同時,土地利用管理部門組織對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進行審查,按照確權和處置及書面制度的有關規定,在8個工作日內匯總土地權屬、地價和處置方案的審查意見,形成總體審查意見和初步結論。
(3)聯合聽證
土地利用管理部門完成上述工作後,應在第九個工作日內上報聯審。聯席審查會議由部領導主持。聯審單位負責人應當參與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的審定,作出是否確認土地估價結果的決定,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處置方案的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審批、重新審核等決定。
(4)回復
根據聯審會決議,同意確認和處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部門負責批復;未確認和處置的,土地利用管理部門負責將相關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審批、重新審核等決定轉送辦公室,辦公室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聯合聽證會的決議及相關材料應當存檔備查。六、其他規定
(1)土地估價結果的確認和處置方案的審批壹般應在正式受理到批復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土地使用管理部門不接受申請人和評估機構的任何咨詢。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不得說明工作進展情況。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