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公證處受理公民或者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辦理的行為,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指定壹名公證員承辦公證,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回避,發現屬於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的,公證處應當重新指派其他公證員承辦公證;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將辦證信息錄入國家公證管理系統,加強公證流程管理,方便當事人查詢;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及相應權利,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齊全,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有關法律、本規則及相關認定規則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