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珊和覃浩是在2011年初在同壹單位工作時認識的,隨後兩人確定戀愛關系並同居。2014 10兩人分手了。
2012同居期間,以珊珊的名義在廣州南沙區某處購買了壹套房子。總房款665055元,首付205055元,覃浩出資654.38+0.5萬元,剩余55055元由姍姍支付,並向銀行申請了46萬元的按揭貸款。
值得註意的是,覃浩曾委托單位將其2065438年3月至2065438年9月+04的工資收入人民幣115072元直接轉賬至杉杉的銀行賬戶。分手後,覃浩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還上述工資收入。
壹審法院依法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該房屋進行評估,該房屋市場價值為96萬余元。南沙法院壹審判決,原告覃浩與被告珊珊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被告珊珊所有,按揭貸款全部由被告珊珊支付,被告珊珊支付原告覃浩295067.93元作為房屋補償。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杉杉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少年家事法庭審判長、庭長易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是否為杉杉和所有。
首先,購買涉案房屋時,珊珊與覃浩是戀愛關系,並已同居,雙方形成同居關系。其次,從購買涉案房屋的時間點、房款的支付方式、珊珊與覃浩在購房前後的同居關系可以認定,涉案房屋是覃浩與珊珊共同決定並購買的,是雙方達成的合議。
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姍姍名下,並以姍姍的名義辦理了抵押貸款,但大部分首付款由覃浩直接支付。在他們戀愛期間,覃浩把他所有的工資都交給姍姍支配。可以看出,該房屋是珊珊共同購買的,在雙方分手前,覃浩實際承擔了該房屋的按揭費用。
綜上,壹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為雙方共有份額,符合我國婚姻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原則,廣州中院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