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促進社會醫療服務持續健康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
壹是加大政府對社會醫療服務的支持力度。
(1)拓展社會就醫空間。落實“十三五”期間醫療服務體系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給社會發展留足空間。各地在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時,應首先考慮社會力量興辦或運營相關醫療機構。對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地區和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專科短缺地區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當地政府可提供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場地或租金補貼等支持政策。規範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眼科醫院、婦女兒童醫院等醫療機構,自主設置醫學檢驗、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醫療機構,加強規範化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同質化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實施)
(2)擴大土地供應。在安排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時,當地醫療設施不足的,要落實並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保障醫療衛生用地。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政府劃撥、協議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醫療衛生用地使用權。出讓信息公開披露的合理期限內只有壹個意向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依法采取協議方式供應。經土地和房屋所有合法權利人及其他產權人同意,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等房屋改造設置醫療機構的,可適用過渡性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但原有償使用土地合同或劃撥決定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變更或由政府收回的除外。(自然資源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實施)
(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創新政府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方式,進壹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制定出臺政府購買醫療衛生服務實施辦法,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監督管理等。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支持向社會基層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家庭醫生合同和相關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提供養老、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服務,方便居民。(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等部門會同地方政府負責實施)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包括診所等小型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可按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實施)
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簡化準入審批服務。
(5)提高準入審批效率。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要求,在2019年底前出臺省市縣優化社會辦醫跨部門聯動審批實施辦法,明確跨部門醫療機構設立申請審批首個受理窗口的工作機制,明確各審批環節的時限要求。加強信息技術運用,推進部門審批信息聯動,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20張床位以下或環境影響較小、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醫療機構,可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簡化不同類型醫療機構設施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