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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錢買房,離婚。這是誰的房子?

年輕人組成新家庭,買房是壹筆不小的開支,有時候難免需要父母的支持。但是,壹旦面臨離婚,房子是誰的?今天的兩個案例將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證據不足以證明父母出資的房屋仍被認定為同壹財產。

琳琳和李健於2004年結婚。婚後,李健變得暴力並有賭博的惡習。最後,琳琳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婚後,他們在荔灣區芳村買了壹套房子,登記在李健名下。庭審中,琳琳提供了房產搜查單和購房合同,證明該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同壹財產。但李健聲稱房子是父母出資,李健提供了父母名下的銀行轉賬記錄(2010 11轉2015)。但琳琳聲稱這部分轉賬只是李健父母取錢的銀行憑證,與購房總金額不符。

法院判決,由於只記錄了父母的轉賬記錄並轉入李健名下的賬戶,李健父母的轉賬金額與購房款總額不符,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健父母出資購房。因該房產的購買及產權登記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琳琳為該房產裝修並購買了家具,可認定雙方夫妻為同壹財產。李健父母對房產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人通過另壹個訴訟來解決。雙方約定競拍房產,最終李健出價85萬元收購產權,李健應壹次性補償琳琳42.5萬元。

法官說法:父母出資,登記為個人財產。

法官表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在該案中,李健希望適用上述規定主張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但投資人並未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過戶記錄無法壹壹對應。故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認定房屋歸夫妻所有。

父母公證後給兒子的財產,離婚時還是個人財產。

洪亮和傑森於2000年7月結婚。洪亮主張夫妻已分居數年,感情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據了解,傑森的父母擁有壹棟房子。2004年,傑森的父母對贈與進行了公證,自願將涉案房屋的所有產權贈與兒子傑森。傑森接受了贈與,產權登記在傑森個人名下。傑森的父母相繼去世。涉案房屋由傑森壹家三口居住,洪亮和她的女兒住在壹個房間,傑森住在另壹個房間。洪亮稱,這套房子是傑森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她要求平分房子的份額。

法院認為,關於涉案房產,從賈森父母及其公證員所做的談話筆錄、贈與合同的內容以及房產證上登記的房產所有人來看,賈森父母明確表示該房產僅贈與賈森,故應認定為賈森的個人財產。洪亮主張涉案財產應視為夫妻財產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各方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符合五種情況是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因此,該條第三款適用於上述情況。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房產給了傑森,贈與合同經過公證,證明力度較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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