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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是什麽?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

第二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標準的。但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招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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