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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哪裏申請公租房?條件是什麽?

區住房保障機構或其委托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準入審批實施辦法》第四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市提高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家庭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與本市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

(二)在有效期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持有有效《上海市暫住證》的前幾年可合並計算),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壹年以上,與當地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

(3)持有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暫住證),在上海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與本市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單位同意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其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 *住房政策配產權保護的。

擴展數據:

《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批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隱瞞虛假報告的認定)。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如實提交申報材料,並對所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偽造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隱瞞不報。

《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批實施辦法》第十三條(隱瞞虛報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或者虛報的,區受理機構應當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對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進行處理。

在適當範圍內公開告知其隱瞞和謊報情況;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和使用;取消其五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批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假證處理)。

區住房保障機構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企業聯合征信系統,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和使用。

向稅務、工商部門通報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建議有關部門及時核查單位的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情況;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