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
季節性用工的折算公式為:季節性用工折算的年平均從業人數=季節性用工×季節性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上年從業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實際月份從業總人數/實際月數。
2.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月數之和/12。
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3.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不超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照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核定保障金;超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保障金按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計征。二。剩余保險費的減免政策如下
1.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30人以下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註:享受免繳剩余保險費的企業仍應履行申報程序。
2.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階段遞減。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及以上,但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重慶為1.5%)的,按所需繳費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1%的,按規定繳納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註:優惠申訴政策申報時,系統會自動計算減免金額。
3、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向當地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資金。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額度,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核定;超過當地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平均工資2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重慶市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條,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2年6月65438+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遞減。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1%的,按規定繳納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