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本市體育跆拳道項目管理,保障跆拳道項目有利於人民健康健身活動,進壹步規範體育跆拳道項目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基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跆拳道、空手道的經營活動。其基本形式是:提供場地服務、培訓、演出、經紀和組織跆拳道、空手道比賽。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體育跆拳道是指從事跆拳道、空手道健身活動的項目。
第四條本市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標準對體育跆拳道項目的經營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實行登記制度。
第五條從事跆拳道館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
(二)有與跆拳道館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和設備。
(三)有與項目、形式、計劃相適應的場地和合格的體育專業指導人員。
(四)跆拳道訓練、輔導和經營活動應提供完整詳細的計劃、訓練教學大綱、教材和各種相關內容安排,落實預防和救助制度。
(五)體育跆拳道表演、經紀活動應提供專業體育表演者和體育經紀人資格證書。體育跆拳道賽事的表演內容需要審核備案。
(六)制定和實施管理規章制度。
(七)實施體育跆拳道館經營活動公開公示提示;落實員工和經理。
(八)跆拳道項目經營活動需要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
第六條跆拳道館的經營應當符合以下場地和器材的基本要求:
(壹)統壹活動面積不小於120平方米。有壹個相鄰的輔助區域,與其他區域分開。
(2)活動區地面應鋪設木質或泡沫地墊,並有不少於壹面帶壁鏡的單面墻。安裝高度0.9m,電桿直徑0.05-0.1m;木制或不銹鋼扶手桿大於10m;活動區高度不低於3米,有符合環境衛生和消防要求的通風口(換氣次數不低於40立方米/人/小時)。
(3)照明活動面積不小於100Lx(勒克斯),輔助面積不小於80 Lx(勒克斯);活動時室內溫度保持在14-26°C?濕度為30%-50%。
(四)有專用的體育器材、輔助設備、設備和質量標準。設備設置適合場所活動能力的要求。
(五)在活動區附近配置衛生、淋浴、更衣區。
第七條跆拳道項目管理應根據項目特點設置活動次數:
(壹)對於輔導、訓練、跆拳道、空手道項目的管理應根據人均參與活動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控制活動人數。
(二)活動服務場所人均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配置場所人數20%的輔助設備,人數按設備配置核定。
第八條開展跆拳道項目的咨詢、培訓和管理,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配齊體育專業指導員資格證書:
(壹)跆拳道項目教練員的資格由體育行政部門認定。體育專業指導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指導培訓教員知道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小時,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地方工作。
(三)項目活動,每20名學生配備壹名體育專業指導教師,培訓人數不得超過此規定。
第九條跆拳道館項目提倡文明經營,經營活動應當健康有益。禁止利用體育跆拳道項目從事誇大恐怖暴力、邪教、幫派等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違法活動。
第十條跆拳道館的項目管理、活動場地不得影響居民的生活,該項目附有單項體育運動的基本要求和規定。限制隨意改變專業要求,倡導專業規範。
第十壹條違反本標準規定擅自開設體育跆拳道館項目進行經營活動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標準由杭州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2003年7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