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披露要求

(1)描述性信息

①風險暴露及其原因。

②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流程、風險計量方法。

如果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此期間發生變化,應做出相應說明。

⑵定量信息

①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暴露匯總數據。

②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量化信息。

③資產負債表日的風險集中度信息。企業應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相關的以下信息:

①不考慮可用的抵押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滿足互抵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最能代表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暴露的金額,以及可用的擔保品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②未發生逾期和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3)已逾期或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協商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最能代表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暴露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賬面余額減去下列兩項金額後的余額:

(壹)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已經抵銷的金額;

②該金融資產已確認的減值損失。

(三)企業應按類別披露逾期或減值金融資產的以下信息:

①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②資產負債表日已單項確定為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減值時考慮的因素。

③企業持有的與各種金融資產相對應的擔保品和與信用增級相對應的其他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四)因債務人本期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信用增級對應的其他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收購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若該等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應揭露處置該等資產或將其用於日常經營之計劃。(壹)企業應按剩余到期日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相關的義務時出現資本短缺的風險。

金融負債的流動性風險披露要求如下:

①對於非衍生金融負債(包括財務擔保合同),到期分析應包括剩余合同的到期時間。

②對於衍生金融負債,如果合同到期日對於理解現金流的時間分布至關重要,則到期日分析應包括剩余的合同到期日。

③企業在披露如何管理流動性風險時可能考慮的其他因素也應予以披露。

(2)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分析時,企業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各期間包含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金額為未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3)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間段計入相應的金融負債。

如果債務人應付的債務金額不固定,用於到期分析的金額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確定。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該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將每期應收取的款項計入相應的最早期間;債務人應在相應的最早時期內計入每期應支付的金額。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和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計入最早的期間。企業應披露以下與敏感性分析相關的信息:

①資產負債表日面臨的各種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披露應當反映相關風險變量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合理且可能的變動時,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②本期敏感性分析采用的方法和假設。若方法和假設與前期不同,應披露變化原因。

(二)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如利率、匯率)之間的相關性,且企業已采用該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上述1的要求進行披露,但應披露以下信息:

①本次敏感性分析使用的方法、主要參數和假設。

②使用該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③根據上述1或2披露敏感性分析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內在市場風險的,企業應披露這壹事實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