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8(來源:市房產局)
壹、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和性質
(1)名稱: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2)性質:非行政許可
第二,設定基礎
65438+200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自195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 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三,實施機關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地級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並向租賃當事人發放《房屋租賃登記證》: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3、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動詞 (verb的縮寫)目標和實施範圍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不及物動詞申請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
2.書面租賃合同(原件);
3、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5.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竣工期限
(1)法定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2)承諾結算時限:當場結算。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限量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沒有
X.咨詢和投訴電話
聯系電話:0773-5809512;0773-2850455
投訴電話:0773-2861516,0773-5813251。
XI。處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上午9:00-12:00和下午13:30-16:30。
十二。搬運地點
桂林市政務服務中心房產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