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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回復應采取怎樣的審批流程?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定期或者分段結算工程款。第十六條竣工結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應在約定期限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批準。(3)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答復期限內提交給承包人,並可自提交之日起在約定期限內與承包人協商。(四)發包人在協商期限內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議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五)發包人應在談判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最終結算審核意見。如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上述事項的期限,可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後壹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後,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您已經超過了查詢期限,應該無法再查詢結算了。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四章建設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委托,應當編制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項目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壹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協商處理。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可以找用人單位咨詢。如果協商不好,只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