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單和留證是壹回事嗎?有什麽區別?
退單和離職證明不壹樣。退單要去職教中心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只由公司發給員工。
退出表是證明失業狀況的重要文件,壹般為退出憑證壹式四份,其中第壹份由受理退出登記備案手續的職業介紹機構留存;第二聯存入員工個人檔案,用於支取憑證;第三方移交給被辭退的員工;第四份由雇主保留。支取單上記錄了離職時間,與繳納失業保險金時間壹致。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相關規定:
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國務院1999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社會的討論和聲音,認為勞動者重新就業時應持有離職證明,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離職證明。人力資源部出具的離職證明,只證明入職日期、職位和離職原因。壹般被辭退的員工填寫的是辭退證明,而不是離職證明。
因為離職證明沒有確定的送達單位,所以不需要寫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需要寫證明的出具日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