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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信息中的正確來源是什麽意思?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為,房屋租賃的權利來源只能是所有權。

無論是法律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於租賃的立法和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權來源於合法占有的結論。

比如抵押的房子出租,是不是因為沒有完全取得產權就意味著出租行為無效?再比如大量的“二房東”現象。“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無效?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被認為是無效的,對經濟發展極為不利,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這違背了社會主義立法的宗旨,違背了法律應當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

從物權的角度看,物主轉移占有是很常見的,合法占有人在物主允許的範圍內享有收益權應該是合適的,否則單純的“占有”有什麽經濟價值?合法所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另壹種物權形式,即其他物權的所有人實際上是物的實際占有人,同時享有物主的許多權利,如出租等。比如國企的承包經營權,是不是可以說國企因為沒有所有權就不能出租自己的財產?顯然,這是負面的。大量企業在各地租賃商鋪和廠房。如果它們都被認為是非法的,那麽立法者就是在否定自己。

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看,租賃合同體現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222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壹方,不受所有權人的限制,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占有權的轉移:壹方轉讓其占有權以取得租金收益,另壹方通過支付租金使用收益取得占有權。就租賃法律關系而言,各方當事人與標的物的所有權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擁有房屋的出租人和通過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占有權的出租人沒有區別,只是他們取得占有權的方式不同。

沒有壹個國家的立法像中國現行立法那樣直接將出租人描述為所有人。從理論上講,合法占有就是出租標的物的權利。至於轉租,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不能認定原出租人是所有人。綜上所述,不宜以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來源,而應以合法占有作為權利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