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嗎?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償的,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這是壹個由來已久的普遍說法,我們還沒有發現有人反對。但是,這個命題經不起推敲。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壹規定是迄今為止立法層面對土地使用權劃撥概念最權威的界定。按照這個定義,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土地使用者先向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然後國家將土地交付給他使用;還有壹種情況,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第壹種情況,很明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能說是無償的。其次,現實中絕大多數土地使用者是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越來越少。例如,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1988頒布的《廣州市劃撥建設用地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建設單位(用地單位)負責拆遷劃撥建設用地房屋的搬遷、安置和補償。根據這壹規定,在廣州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土地開發成本。最後,通過比較土地使用權轉讓所支付的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劃撥所支付的費用,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在某些情況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根據財政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土地出讓金的構成包括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土地開發成本包括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補償和安置費用;業務支出是土地開發的業務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設計費、廣告費、咨詢費、辦公費等。土地凈收入是政府通過土地開發獲得的收入。土地出讓金通過談判或市場競價確定。不同地塊的土地開發成本占比差異較大。如果地段較差(如偏遠郊區)或土地開發成本較高(如舊城改造項目),出讓金與土地開發成本非常接近甚至相等。在這種情況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幾乎相同。有學者認為,即使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該費用也不屬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範疇,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仍是無償取得的。但這種觀點回避了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開發費用屬於什麽的核心問題,因此缺乏說服力。本文後面將分析劃撥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開發費用的性質。長期以來“劃撥土地無償取得”的認識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方面,在改革開放之前,確實存在大量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另壹方面是長期計劃經濟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的思維定勢,認為國家和個人之間,國家利益永遠高於壹切,個人(用地單位)利益被忽視。其結果是國家無償收回土地是理所當然的,但土地使用者在付出巨額土地開發費用後卻難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