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報告期內發生關聯交易的,中介機構應重點關註哪些方面?核查和披露要求是什麽?
發行人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全國股轉公司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完整、準確地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協助發行人完整、準確地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應根據業務模式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應當重點關註: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發行人報告期內關聯方註銷、解除關聯情況,以及解除關聯後發行人與上述原關聯方的後續交易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和利潤總額的合理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整發行人收入和利潤或成本、轉移發行人利益的情況;發行人披露的未來減少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是否可行。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在檢查發行人與其客戶、供應商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除查閱書面材料外,還應采取實地走訪的方式,查看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資料,識別客戶、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方關系。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關聯方的認定、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履行了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並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