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看中了壹套房產,並於6月17日與賣方胖虎、景翔簽訂了房屋買賣意向書,約定總房價為450萬元。
為了表示買房的誠意,大雄向胖虎和京湘支付了1.5萬元的定金;雙方於6月30日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出賣人未按約定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買受人未按約定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簽訂意向書當天,大雄支付了654.38+0.5萬元的定金。第二天,大雄來到要購買的房子時,突然發現房子有壹處瑕疵:有滲水現象。於是我給胖虎和京鄉發了短信:只有先解決漏水問題,他們才會願意簽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
六月下旬,天氣很糟糕。因為是雨季,施工無法正常進行,導致房屋的維修工作壹直到7月中旬才完成,早已超過了當初約定的時間,房屋買賣合同最終也沒有簽訂。
後來大雄要求胖虎、景祥返還定金654.38+0.5萬元,但胖虎認為買賣失敗不怪自己,拒絕返還。協商無果,大雄將兩人告上法庭。
試驗結果
法庭上,胖虎和京翔辯稱,房屋不存在嚴重漏水現象,大雄明確拒絕履行意向書構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院認為,因房屋滲水,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簽訂正式的房屋過戶合同。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意向書之前,大雄並不知道房屋有滲水現象。
由於正值雨季,直到房屋買賣意向書約定的最終簽約日期,房屋仍未能完成維修,這壹責任不能歸咎於原告。因此,大雄要求對方退還定金654.38+0.5萬元,於法有據。故判決胖虎、景祥返還定金654.38+0.5萬元。
判斷依據
房屋質量問題是雙方未能簽訂本合同的主要原因。
庭審中,原告大雄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故意隱瞞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同時,被告胖虎、景祥未能證明原告在明知房屋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與房屋簽訂了意向書。
因預約合同所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約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消除,未能訂立買賣合同不能歸責於原告。故原告大雄要求被告胖虎、景祥單筆退還定金的請求應予支持,雙方在接到判決後均未上訴。
在哪種情況下我能取回押金?
定金適用“定金罰則”: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需要將定金分兩次返還給對方。
比如買家先看了壹套好房子,交了定金,後來又看到另壹套房子更合適,想反悔。這種情況只是因為他個人原因不想買,定金不退,屬於無正當理由單方面不履行義務。
那麽,什麽情況下可以退押金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返還定金。”這壹規定主要包括兩點:
★雙方都沒有違約,只是無法通過協商就相關條款達成壹致。
涉案定金能否返還,取決於未能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未能訂立合同的原因可能是雙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或者雙方基於各自的利益未能就其他條款達成壹致。雙方未能訂立合同,不可歸責於雙方,不屬於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定金應當返還。
★不可抗力和其他方意誌以外的因素。
除了不可抗力,當事人意誌以外的因素也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考慮因素。因國家政策、金融政策、銀行內部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抵押貸款的,雙方均無過錯的,雙方互不負責,保證金予以退還。
總之,買房是大事。妳應該想清楚再決定是否交押金。沒有理由退回押金。如果在上述情況下可以退還定金,可以向賣家索回定金。
買賣都會有風險。比如案例中,買賣雙方因為房屋存在瑕疵而發生定金糾紛。如果由正規的中介代理,會省心很多,避免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