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改變了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到壹個中心辦事的情況,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化群眾為幹部”“化外為內”,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全面公開服務項目、受理條件、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結果、行為準則和管理規定,實行陽光運行;它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性和規範性,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的隨意性,所有收費直接進入統壹的財政賬戶,使各部門資金情況透明化,便於對各部門資金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管,防止資金流失,保證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分配空間,為縮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便利。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稱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咨詢、審批收費、管理協調、投訴監督為壹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膨脹材料:
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出現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實踐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程序的新探索。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以便民、高效、誠信、規範為宗旨,實行“壹站式辦公、壹站式服務、並聯審批、陽光運行、規範管理”的運行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