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未婚男性公民收養女孩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必須夫妻共同收養。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華僑、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條件更寬。具體問題可以詳細咨詢律師或者當地民政部門。
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1.收養人夫妻雙方簽署的申請書;
2.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3.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出生證明;
6.社會福利機構證明;
7.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告的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需提交)
8.夫妻雙方及被收養人1寸照片1張,二寸三人合影2張;
9 .棄嬰公告在設區的市以上報紙上公布。
10.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辦理完收養登記後,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