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大專學歷,畢業證書所列專業在杭州市目前公布的緊缺人才目錄範圍內;
3、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具有技師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5、具有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且國家職業資格所包含的職業(工種)在現行《杭州市緊缺職業(工種)》範圍內;
6.持有在杭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
7.在杭投資達到壹定額度的經營者,包括投資30萬元及以上的桐廬縣居民,投資5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區縣(市)居民。
其中,符合上述1、2、3、4、5條件之壹,且在杭省屬和中央單位的職工,向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
二、用人單位應在《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浙江省實施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鼓勵優秀人才來我省就業或創業,為浙江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備工作所需知識、技術和能力,在本省居住且無本地戶籍的國內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引進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請條件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七條申領《居住證》,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縣(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人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
2.有效身份證明;
3.在本省就業地的居住證明;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相關投資、經營業績證明。
第九條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引進人才居住證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憑《引進人才居住證辦理通知書》,到相關公安部門領取《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