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用。申請人有自有房產(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自有房產)的,可向自有產權居住地鎮(街道)人力資源分局提出申請;沒有自有房產的,可以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道)人力資源分局申請。
2.資格審查。人力資源部門現場審核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入戶條件的,當場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
3、人事關系(檔案)轉移。取得入戶資格的申請人需要轉移人事關系(檔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人事關系(檔案)轉移。
4.戶口遷移。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戶籍卡》和戶籍材料到擬入戶的公安局戶籍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下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東莞人才入戶需要的資料如下:
1,夫妻雙方戶口本(未婚單身的我提供本人戶口本)。
2.夫妻雙方身份證(未婚單身的提供身份證)。
3.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已婚者提供)。
4.離婚證(提供離婚證明)。
5.離婚協議(離婚條款)。
6.孩子的出生證明(與隨遷子女壹同提供)。
7.學歷證書。
8.教育證書(提供高中或中專或中專教育)。
9、職稱證書(考證提供)。
10,房產證(提供在東莞的房產)。
總結壹下,東莞人才流動(有條件準入)分為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資格審核、人事關系(檔案)轉移、戶籍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轄區為戶籍地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