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壹)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以下類型:
(壹)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壹設計和印制。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印制、發放、收繳和扣留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發放和換發:
(壹)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代理機構。
第九條保險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機構名稱;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機構的住所;
(四)機構的業務範圍;
(五)機構的地理範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
(七)發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只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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