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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有哪些種類?

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

有兩種傳統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方式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間接表達方式,即書面形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我國《合同法》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展到了數據電文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無論合同使用什麽載體,只要能夠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就被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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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表達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采用電子意思表示的方式表示,不得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要約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具體的有效要素:

1.要約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清晰、具體、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他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應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這個問題上,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這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另壹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的,包括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壹經發出,不得隨意撤銷或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由於電子交易是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要約的內容都表現為網絡上數字信息的傳播。通常,要約者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另壹臺計算機幾乎同步接收要約的內容。這項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的概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具體系統的,以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為到達時間。”

(2)承諾

承諾,又稱接受或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並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願的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要具備以下要素: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接受必須是同意要約的明確表示。

3.承諾的內容不能實質性改變要約的內容。

4.承諾應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