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貸被冒名簽了怎麽辦?
網貸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之後可以聯系網貸機構不放款。此時屬於用戶違約,壹般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網貸機構不直接放款,那麽用戶不需要管理借款合同,因為放款機構不放款,屬於放款機構違約,用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當然,用戶不要隨意點擊貸款鏈接。壹旦他們填好了自己的基本信息,簽了借款合同,再違約就很麻煩了。
如果網貸被騙,簽訂了電子合同,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是真的被騙,如果被騙就沒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不是簡單的將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問題,而是如何在網絡中重建具有相似法律價值的規範。原因是:
1.凡是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無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數據”,都可以視為書面形式;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質書面形式最基本的功能是可以將信息長期保存備查。
3、確定原始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是指第壹次附於紙介質上且此後未發生變化的信息。
2.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有哪些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獨立、直接地證明待證明的事實,屬於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是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由於人為因素和技術條件等原因容易出錯,因此也應歸入間接證據。因此,電子合同被賦予了證據效力。
(1)表示文檔的來源;
(二)表明簽字人已經確認文件所載內容;
(3)證明簽字人對文件的正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的證據。
它還可以像書面文件的簽名壹樣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電子信息壹般存儲在計算機中,壹般有兩種方式呈現給法庭。
(1)顯示在電腦顯示器上;
(2)打印出來。國內的做法是要提交原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電子數據的計算機打印副本不能視為原件,而屬於復印件或抄本。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們沒有“文件”的法律定義,但傳統觀點認為它是書面的,可以提供壹些信息。然而,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許多國家已經意識到利用法律來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示範法指出:由於數字信息具有事後被引用的可能性,因此可以作為書面文件使用,不能僅僅因為信息是數字的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傳統書面合同文件被存儲在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取代,這些電子文件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規定,任何壹方不得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不是原件為由而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和電子合同的成立按規定,只有“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傳統觀念下的電子合同可能沒有正式的書面文本。這個時候,所謂的簽名蓋章就會有壹個新的概念和方式,就是電子簽名。就像傳統合同只有簽字蓋章後才生效壹樣,如果電子簽名無效,也不會使電子合同生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確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網貸是合法的,但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如果是在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電子合同,是違法的,簽訂的電子合同是無效的,不用太擔心受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