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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例介紹:

黃軒和羅伊是夫妻。王元於6月1989+1日去世,黃軒由兒子知望照顧。知望和張建民是夫妻,他們有壹個女兒王贏。2005年8月5日,作為拆遷人(甲方)的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與作為被拆遷人(乙方)的知望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約定:(1)乙方120號房屋拆遷;(2)乙方註冊人數4人,實際居住人數4人,分別為:黃軒(戶主)、、張建民、王贏。其中房屋拆遷補償款* * * 22萬元,拆遷補助費* * * 27.2萬元,即* * * 50萬元。

知望用拆遷款買了有爭議的房子,直到2011 12 12,因病去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後黃軒與張建民、王贏因遺產及拆遷款分配發生糾紛,遂將張建民、王贏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黃軒擁有豐臺區爭議房屋,並向張建民、王贏折價支付;(2)依法分割北京120號房屋剩余拆遷款8萬元。

庭審中,原被告和被告均承認張建民收到了全部拆遷款。知望用拆遷款購買了101的房屋,並於2006年8月12日將該房屋登記在知望名下。

原告黃軒稱,買房花了42萬,剩下的8萬沒分。

被告人張建民訴稱,買房子花了25萬元,另有110000元用於支付房屋裝修及家具家電費用,剩余拆遷款全部支付給黃軒。被告人黃軒對此予以否認。

試驗結果:

在審理此案後,法院裁定:

1.爭議房屋歸張建民、王贏* * *,張建民、王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黃軒支付49萬元;黃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張建民、王贏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2.張建民、王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黃軒支付人民幣29000元;

3.駁回黃軒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動產繼承專家律師金雙全對此案進行點評;

財產繼承糾紛專家律師金雙全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黃軒在房屋拆遷中應獲得的財產權益。

本案中,雙方的訴訟標的是用第120號被拆遷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爭議房屋。目前,張建民、王贏上訴稱,該房屋是用知望生前租住的120號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黃軒不享有房產份額。對此,金雙全的解釋是:

首先,本案的安置補償協議是分割上述拆遷利益的直接依據。根據協議內容,120房的實際所有人為黃軒。除了拆遷補償,協議裏還有拆遷補助。雙方同意所有拆遷款由張建民籌集。在張建民、王贏不能證明黃軒不參與上述款項的情況下,不能排除黃軒對拆遷款的相應權利。

其次,用上述款項購買爭議房屋後,該房屋已登記在知望名下。但是,張建民稱其在支付相關費用後將余款支付給黃軒的說法缺乏證據。也就是購買後剩余的錢實際上並沒有分。

關於這部分金額,根據庭審中的陳述,黃軒主張購房後剩余金額為8萬元,而張建民主張購房及裝修費用為36萬元。所以提到的雙方對應,未使用金額至少有8萬元。

考慮到上述* * *所擁有財產的份額及其在分割財產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根據遺產分割應有利於生產生活需要和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法院判決爭議房屋歸張建民和王贏* * *所有,並支付黃軒相應的遺產分割折價款。事實清楚,於法有據,認定的數額合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