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訂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平均承擔居間報酬,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便利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擴展數據:
以買賣合同為擔保的情形: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說明訴訟請求的變更。
當事人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依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就拍賣價款與待償還貸款本息的差額請求返還或者補償。
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的“受款壹方所在地”有兩種情況:壹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雙方就是否出借涉案貸款發生爭議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就是否歸還或支付涉案貸款及利息發生爭議時,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百度百科-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