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修訂的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不構成侵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用目的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的相關專利。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根據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允許申請單位或者個人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專利的措施。強制許可措施是對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的壹種限制。中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強制許可:
1,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在合理時間內未獲得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要批準這種強制許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壹是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必須在專利權被授予三年後提出;第二,申請強制許可的客體只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而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三是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單位已經具備實施條件;第四,請求強制許可的單位必須出具其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的證明。
2.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已經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重大經濟意義,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對於上述三種強制許可,申請人應當證明其未以合理的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根據強制許可的原因,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當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發生時,經審查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關於強制許可的使用費問題,《專利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