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形式的農村經紀人
這種組織有法定代表人,產權關系清晰,因此經營效率高,開拓市場和抗風險能力強,信息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高,是未來農村經紀人發展的必然方向。然而,現在很少有經紀人達到這種組織形式。
(2)專業協會形式的農村經紀人。
這種協會是本著民有、民管、惠民的原則自發成立的,因此其運行效率也很高,有利於市場信息的流通,值得大力發展。
專業協會主要分為兩種:①技術服務。該機構主要負責新品種引進和實用技術培訓,對加快農業農村高新技術應用步伐起作用,壹般不負責產品的銷售和服務。②市場開拓型。該機構主要為會員提供經紀業務方面的知識培訓、法律咨詢、行業規範、信息溝通等服務,使會員的市場風險變小,經紀人的地位得以提高。(三)合夥形式
合夥經紀人是指持有經紀職業資格證書的人設立的經紀公司或者其他合夥經紀人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的實際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合夥經紀人設立合夥企業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合夥經紀人是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團體。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是每壹個合夥人。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對經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合夥經紀人和個人經紀人壹樣,也屬於自然人經紀人。(4)獨資經紀人
個人獨資經紀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5)個人經紀人
個體經紀人是指依照有關個體工商戶和經紀人管理的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經紀活動的經紀人。個人經紀人是指沒有加入任何組織的經紀人。他們主要作為個體行動,是壹種原始的組織形式。
申請個體經紀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壹定的資金;③有壹定經驗;④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其他規定。
個體經紀人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後,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