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法規。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引入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以來,為了規範我國的招投標管理,制定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
2.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評標時,對所有投標人應壹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為了自身利益對部分投標人進行特殊條件限制,也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出臺特殊的優惠評標標準和方法,確保評標程序的公正性。
3.綜合評估。從技術和商務方面,施工資質、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施工工藝、財務情況、管理人員和機械設備、投標報價、工程造價、建築材料、工程款支付等。對投標單位進行綜合評審。
4.突出重點。根據招標項目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報告,找出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比較選擇投標單位,找出最經濟、最優的投標方案。
5.類似的合並。在評標工作中,分別對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進行評審,同時將這兩個方面相似和相關的工作進行合並,集中評審,減少評標工作的重復,提高工作效率。
6.定量比較。由傳統的定性比較向定量比較轉變,將評標內容轉化為直觀的定量形式,盡量減少人為因素對評標的影響。
7.簡明扼要。簡要明確評標標準,避免因評標標準復雜而導致評標不公平或有爭議,提高評標效率。
8.前後呼應。保證評標標準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實質性內容壹致,與技術要求相統壹,並根據以前發布的招標文件保證評標標準的唯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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