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壹、行政機關: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
3、反映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能、程序等。;
4、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執行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所需的全部材料;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10條)
三、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
其所屬部門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城鄉建設與管理重大問題;
2、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3、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貼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的政策;
2、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宅基地使用審核;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貼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5、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拍賣等。;
8、落實計劃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