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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控制

自願的信息披露不受政府和法律的直接幹預,必然導致市場交易中出現壹定的信息偏差和噪音。在鼓勵和加強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應建立有效控制信息偏差、提高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的機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壹)加強自願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

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必須立足於中國國情,充分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監管經驗,從完整性、系統性、動態性、廣泛性和比較性等方面建立壹套自願性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以規範自願性信息的表達和披露,減少自願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註冊會計師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審計,提高和保證信息的可信度和有效性;第二,建立自願信息披露的保險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第三,監管部門應規定反欺詐條款和必要的法律責任,並建立嚴格的事後懲罰機制。

(二)規範上市公司自願信息披露的形成機制。

上市公司在自願性信息披露過程中,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通過股東大會、網站、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路演、壹對壹溝通、現場走訪、電話咨詢等方式,客觀、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在自願性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避免因信息偏差導致的內幕交易。自願性信息披露應註意:(1)自願披露某些預測性信息時,應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列示相關風險因素,提醒投資者註意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2)在自願性信息披露中,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所披露的預測難以實現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更新所披露的信息;(三)上市公司有義務持續完整地披露已披露的未盡事宜,直至該事宜最終了結。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

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礎是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而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取決於公司治理的設計和有效性,信息偏差和公司治理薄弱是伴生有機體。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機制,應:(1)強化董事會的監督作用,防止董事會被管理層控制;(2)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規範控股股東行為,防止其損害中小股東利益;(3)改善股東與管理層的委托代理關系,通過完善雙方的合同條款,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4)充分發揮經理市場的代理競爭功能和資本市場的並購機制,對公司經理進行外部監督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