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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給女方買的房子能拿回來嗎?

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壹起因婚前財產協議引發的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婚前財產協議不能撤銷,爭議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的判決書也提醒了戀愛中的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人生如棋,無怨無悔!

事件婚前“大方交房”,離婚時“對簿公堂”。

原來,小剛和小朵曾經是壹對甜蜜的戀人。後來,他們決定結婚。結婚前,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小剛名下所有個人財產歸夫妻所有。

但婚後兩人漸漸發現彼此“不合適”,性格差異太大,難以繼續在壹起生活,於是決定離婚。

夫妻離婚,孩子由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針對這些問題,雙方爭議很大。為此,小剛將小朵起訴至法院。

法庭之上,雙方各執壹詞。他們爭執的焦點是如何處理小剛婚前的個人財產。

對於小剛婚前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小剛訴稱,雙方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小剛名下的婚前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把小剛的壹半產權贈與了小朵。但該贈與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未發生權利轉移,故小剛有權撤銷該贈與。小剛還說,他壹審已經撤銷了贈與,並且通知了小多,所以贈與已經撤銷。

肖鋼認為,贈與合同不存在“法定撤銷條件”。只要不是公益贈與或者公證贈與,都可以在權利轉讓前無條件撤銷。

但小朵反駁稱,婚前財產協議不是贈與協議,其對房產的約定與雙方婚姻關系密切相關,具有很強的身份依賴性。壹旦作出,立即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需另行履行物權變動手續。

決定婚前協議不可撤銷,房子應為同壹財產。

廈門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本案婚前財產協議不屬於贈與合同。小剛訴稱,其已向小朵發出解除房產贈與的通知,要求解除婚前財產協議,無法律依據。這種情況下的房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本案中,涉案財產來源於小剛婚前個人財產,其在婚前全額購買了爭議房產。在爭議財產的具體分割和處理上,要適當考慮小剛的權益,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結合小剛的出資情況,法院決定對爭議財產按照7:3的比例進行分割,即小剛得70%,小朵得30%。爭議財產歸小剛所有,小剛應按爭議財產現有價值的30%補償小多。

法官的陳述

婚前財產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法官分析,本案婚前財產協議不屬於贈與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本條僅適用於夫妻壹方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另壹方(即100%的產權贈與另壹方)的情形,在此情況下不適用。

法官還表示,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混合財產制,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選擇。《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是約定財產制內部法律效力的規定。根據規定,夫妻雙方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簽訂的書面協議,只要約定了各自名下財產的歸屬,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並不要求夫妻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賦予壹方行使任意解除贈與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