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其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通過互聯網在網上訂立的合同,與我們傳統的紙質合同在訂立形式和合同載體上都有所不同。傳統紙質合同的訂立離不開紙質打印、快遞、傳真、電子郵件和面對面談判。電子合同只需通過互聯網上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就可以與對方在線簽訂,無需打印紙張、快遞、傳真。這是電子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之壹。在傳統的紙質合同中,大部分人會選擇當面簽訂,壹來有建立合同關系的儀式感,二來當面簽訂可以保證對方的真實身份。隨著企業的快速擴張,異地簽約的頻率越來越高,通過網上即時通訊軟件、快遞等方式簽約,逐漸成為企業較為節省成本、可操作的方式之壹。另壹方面,電子合同在即時簽約的基礎上增加了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可以在虛擬的互聯網環境下保證素未謀面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比通訊軟件和明示簽約更加安全便捷。在傳統的紙質合同中,雙方通過視頻、電話、面談等方式確定合同的內容和條款,而在電子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他們的文件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換。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其修改、流轉、存儲都在計算機中進行。同時。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容易消失和更改,而符合法律法規的合法電子合同,會通過有效的加密技術,防止電子合同被篡改和偽造的風險,使其完整、唯壹、有效,並能被法官采信。傳統紙質合同壹般以紙張為載體。甚至即時通訊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也會打印存檔。由於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其修改、流轉、簽署、存儲等過程都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不需要打印成實物就可以實現合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二條* *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為交付貨物並通過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簽收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夠被檢索和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對交付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