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企業購置稅控專用設備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
然後全額轉入扣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稅”貸記“遞延收入”。按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管理費”。
企業發生的技術維護費,應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然後全額轉入扣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扣稅)”科目,貸記“管理費”。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的,按照規定直接抵扣“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應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然後全額轉入稅款抵扣,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記“遞延收入”。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同時,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管理費”。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時,應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扣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根據其流動性列示“其他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如果是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金”項目中列示。
擴展數據:
根據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12 12(含,下同)以後首次繳納的費用,可以專用於增值稅。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報稅面板;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傳輸面板。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抵扣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2065 438+0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