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有權提起反訴。”
第109條還規定:“原告追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1991 4月9日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反訴的內容與《民事訴訟法(試行)》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作為民事訴訟法的補充,對反訴制度的具體做法做了壹些補充規定。
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反訴申請的特點
第壹條當事人的特殊性和雙重性
因為反訴是本訴訟的被告向本訴訟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訴,反訴的原告是本訴訟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是本訴訟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雙重的。
第二個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是壹種獨立的訴訟,具有訴訟成立的要件。反訴雖然是被告在本次訴訟的訴訟過程中向原告提出的反訴,但並不壹定依附於本次訴訟。被告提出的反訴具有起訴的要件,所以即使撤訴,反訴也可以獨立存在,可以作為獨立案件由法院審理和判決。
第三條目的是對抗性的。
反訴的提起,可以使這個訴訟失去意義,可以吞並或者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四條反請求的時間是有限的。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擴展數據:
環球網綜合報道165438+10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北京稻香村(北稻)訴稻香村集團(蘇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此次庭審是南北稻香村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的首次交鋒。
法庭上,北稻主張,蘇稻故意利用北稻在特定地域市場的知名度,使用“稻香村”以及與北稻品牌名稱和商標近似的商標作為店鋪標誌和產品標識。北島請求法院判令稻香村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稻香村”前必須加“蘇州”字樣;要求蘇稻在北京王府井等地的4家門店及其微信公眾號官方賬號停止使用“範界稻香村”、“稻香村”商標;要求蘇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50萬。
針對“北稻”提出的指控,“蘇稻”稱其並未侵犯其任何註冊商標專用權,也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蘇導辯稱,“稻香村”的品牌名稱和商業標識創立於1773蘇州觀前街。
根據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的知識,蘇稻有權使用稻香村任何形式的商業標識,包括扇型。
其次,稻香村作為中華老字號,享譽世界,北島要求在稻香村前加“蘇州”二字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第三,“北京特產”並非特指北京的稻香村,蘇稻使用“北京特產”壹詞不構成對北稻的不正當競爭。
最後,互聯網電子商務是對原有銷售模式的新發展。蘇道比北道先發展互聯網銷售模式。北稻在互聯網電商平臺上不享有任何排他性權利,無權禁止蘇稻合理合法的商業行業。
審判當天沒有宣布判決。公開資料顯示,稻香村於1773創立於蘇州觀前街,至今已有243年歷史。是中國商務部首批認證的中華老字號企業。1983,蘇州稻香村持有的糕點“稻香村”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
百度百科:反訴
眾信。com:“蘇道”回應350萬索賠稱將反訴“北道”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