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結余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用於購買藥品:被保險人購買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產品等時。在醫療保險的定點零售商店,他們可以使用醫保卡支付。需要註意的是,醫保卡每半個月的購買金額上限為200元。
2.用於看病:被保險人患病時,可憑醫保卡和醫保手冊到定點醫療機構掛號、看病。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可以使用醫保卡。
主要流程如下:持醫保手冊和醫保卡-到醫院醫保辦掛號-審核卡-交住院押金-住院-自費項目需患者同意並簽字-現金或醫保卡。
3.用於幫助親屬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在與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訂繳費協議後,可使用醫保卡個人賬戶資金為其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限兩次及以下。
4.體檢方面:參保人可使用個人賬戶結算市級以下(含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健康體檢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的,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利的電子憑證。具備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管理,其所屬的信息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