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經常關註樓市的人,應該都看到了最近很多關於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權利糾紛的新聞。作為壹個準備買房的購房者,不可能不擔心。不少網友表示:“本來準備買新房,看了這麽多負面新聞,猶豫了。畢竟這種“小概率”事件,壹旦傳到自己身上,就是“錢和房都空了”的事情。於是,他們開始有意無意地關註二手房,至少看得見摸得著,省下錢就能踏實了。”
然而,壹個真誠的中介小哥卻不這麽認為。據他介紹,二手房雖然可以實地考察,但有時候看到的不壹定是真的。近年來,二手房維權屢見不鮮,甚至有比新房還多的套路。所以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都不能掉以輕心。比如購房合同比較講究,沒人會提醒妳,沒看完這三行就不要急著簽,妳不知道吃虧。接下來先說新房合同。
第壹行:“聯系地址”。如今,我們生活的時代已經不是壹個“慢車馬”的時代。我們只需要壹部手機就可以交流和交易,想去哪就去哪。所以很多人覺得郵寄地址沒那麽重要,沒必要隨便填。如果出了問題,就開車去取。其實很多買家是無法補辦票據的,如果丟失了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這壹點在上壹篇文章中有具體介紹,就不贅述了。有類似經歷的李先生,因為要開證明,貸款審批壹拖再拖,最後沒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費,差點買不到房,以補償違約金。幸好開發商給了幾天寬限,貸款順利獲批。
第二行:“約定日期”。不是所有的開發者都像上面那個開發者那麽通融。很多開發商賺的都是“違約者”的錢。但開發商違約時是“雙標”要求,大多不會賠償購房者的損失。
事實上,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費用,買方也可以要求賠償。所以壹定要看清楚合同上寫的是“交貨時間”還是“驗收時間”。開發者喜歡在這些細節上做文章。
這也與我國購房者不習慣合法維權有關,長期以來縱容已經成為習慣的“潛規則”。比如最近幾天很多城市都有延遲交房的糾紛,有的推了三四年。大部分購房者的心態不是在違約的第壹時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是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總是期待等待壹個結果,不要求任何賠償,只要最後能拿到房子,就阿彌陀佛了。但很多直到最後房子都成了爛尾,開發商都跑了才後悔想到去打官司。
第三行:“預付金額”。記得看過壹個法制節目,報道了壹個類似於“首付”“首付貸”的糾紛案例。簡單來說,“首付”作為買房後的按揭付款,在最終未能成交時,可以按原金額退還。
“定金”是確定選擇,無論交易成功與否,都不退還,最終交易完成時可以作為房款。差別還是挺大的,很多人分不清,最後掉進文字遊戲的陷阱,虧錢晚了。
對於二手房的買家,我也想在最後說幾句。簽合同前請註意這幾點,不符合標準的東西不要簽。第壹,操盤手的“身份”。如果賣方不能到場,代表、中介等必須出示委托書。第二,房屋的所有權,房屋內的夫妻或其他人必須全部知曉並同意出售房屋,以防被卷入偷偷買房的糾紛。第三,房屋資質,很多受害者花了商品房的價格卻買了小產權房,搬進去後才發現五證並沒有完全被騙。
綜上所述,面對亂象,不能放縱,在交易過程中也要足夠謹慎,做到君子面前小人。也就是說,不要輕易談中介和商家。100%認為任何口頭承諾都必須在白紙黑字的合同中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