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作為駕駛執照使用。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需要辦理執照。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下列內容:
1,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照片;
2.車管所簽註內容。首次執照日期、許可駕駛類型代碼、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印章和文件編號。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申請人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3.現役軍人應當在其居住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身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註射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