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
“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機構應當向下列有關部門申請登記:
(壹)營利性心理咨詢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非營利性心理咨詢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不面向社會開放、只對本系統內部人員開放的高等院校、中小學校、心理咨詢服務機構,需要在本部門備案。
心理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機構名稱和完整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登記相關經營項目,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固定場所。房屋布局能夠滿足心理咨詢服務私密性的需要,至少有壹個候診室、兩個可分離的咨詢室和壹個檢測室;室內陳設應符合心理咨詢的基本要求。
(四)有必要的心理測試設施、心理測試工具和計算機等硬件設備。
(五)有兩名以上專職心理咨詢師,其中至少有壹名具有二級以上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系列)技術職稱。
(六)有健全的制度和規範。在心理咨詢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心理咨詢的項目、價格、流程和監督投訴電話,與咨詢者簽訂合同,做好咨詢登記,建立檔案。
心理咨詢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方可從事心理咨詢服務:
(壹)持有國家心理咨詢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從事臨床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精神衛生或臨床心理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接受過系統的心理咨詢專業培訓並具備精神科執業醫師資格;
(三)從事應用心理學教學和科學研究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