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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伯昆的罪行

2008年7月,原北京順昌順達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霍與大學同學、時任新疆神華礦業董事長劉伯昆合謀,利用劉伯昆的職務之便,挪用新疆神華礦業公款300萬元歸個人用於經營活動。2011 4月12日,霍被控制,案發前涉案款項未歸還。

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5月,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與新疆神華礦業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新疆紅沙泉煤礦時,董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明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簽訂勘查開采合作合同,成立新疆紅沙泉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煤礦開采。為感謝劉伯昆在合作中給予的“幫助”,董與另壹被告人馬協商。2008年3月20日,二被告將北京安平康泰醫藥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平公司)40%的股份送給劉伯昆,由劉的親屬代為持有。同年5月,安平公司變更為北京安平康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後,持有新疆紅沙泉礦業公司30%的股份。

刑事拘留

2011年3月23日,劉伯昆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

公訴

2065 438+02 10 10月29日,劉伯昆因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訴,涉案金額350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劉伯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劉伯昆案案情重大復雜,檢方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案發後,劉伯昆主動退繳了價值33萬余元的兩塊玉石。北京碧水莊園價值869.42萬元的別墅和滿婷方圓小區壹套房產被凍結,辦案機關已追繳10余萬元。